成都替討債公司淺解民間借貸中的高利借貸行為
發布時間:2023/04/21 點擊量:
高利借貸行為概述
在我國,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 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屬于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范疇,只要各方民事主體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 定。借貸約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超過**銀行規定的利率的屬于高利借貸行為。
在我國,高利借貸行為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特殊形式, 一般是指發生在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利率高于**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行為。對于高利借貸行為,我國《刑法》并未規 定***罪,但規定了“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構成高利轉貸罪”。由此,可認為一般來說,高利借貸行為引起的**只 是民間借貸**,對于因高利借貸高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則應屬于無效的約定,法律不予保護。
高利借貸行為的法律風險
一、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法律風險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方式,具有及時、簡便、靈 活的特點,對銀行信用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加之近年來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民間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閑散資金。同時,由于國家信貸政策的收緊和全球金融危機 的雙重影響,以及國家允許民間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同類**利率的法律環境,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間資金流動的活躍,也使得民間借貸活動日趨頻繁。因 此,因民間借貸而導致的**也開始增多并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和特點。
面對民間借貸引發的**日益頻繁的現狀,民間借貸所 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不引起注意。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規定不夠詳細;有的甚至屬于無效合同;有的只以“借據”、“借 條”、“欠條”、“收條”等形式表示借貸。內容簡單,一旦發生**,往往導致追索重重困難,血本無歸,險情層出不窮。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以書面形式 簽訂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借貸事項加以明確約定,成為避免**發生的重要手段。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 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的,不在此限。
而作為借款人則應注意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后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后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借錢還款最好能有中間人證明;在民間借貸中,還應注意訴訟時效問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二、高利借貸行為的刑事法律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的是利息,是否約定利息,利率標準約定不明等,都可能引起**。而在高利借貸行為中,由于借貸雙方約定了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且一般都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因此,借貸雙方更容易因此產生**。
高利借貸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一般來說,對于***高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屬于無效約定,法律不予保護。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法治的發展,高利借貸行為也伴隨出現了一些相應的法律風險,有時可能構成如下刑事犯罪:
1. 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詳見《中華**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74條)。
2. 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資金,后又高利轉貸他人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詳見《刑法》第175條)。
3. 如果是****,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詳見《刑法》第225條)。司法實踐中,亦存在對高利借貸的個人以非法經營罪加以定罪處罰的情形。
4. 在追討債款欠款過程中以**或**人身**方式討債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詳見《刑法》第238條)。
5. 闖入欠債者住所索要欠款,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詳見《刑法》第245條)。
6. 從事***行為,可能是團伙行為,因此有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詳見《刑法》第294條第1款)。
7. 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詳見《刑法》第176條)。
8. 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集資**罪(詳見《刑法》第19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