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審判決14年到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發布時間:2019/04/10 點擊量:
近日,河北省高級****就京都律師事務所楊照東律師、夏俊律師代理的吳某**、行賄案下達了二審刑事裁定,**最終采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關于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裁定撤銷原張家口市中級****對吳某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楊照東律師、夏俊律師于2015年9月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吳某**、行賄案二審的辯護人,由于案件重大復雜,河北省高院多次報請最高****延長審理期限,本案二審歷經了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在這三年多的時間里,楊照東律師、夏俊律師做了大量的辯護工作,多次會見當事人、反復研讀閱卷、及時取證、多次與辦案機關積極溝通辯護思路,經過律師專業負責、鍥而不舍的有效辯護,這起疑難復雜的案件終于迎來了曙光!
多次會見、調查取證、瀏覽案卷,做好充分準備工作
本案中,原一審判決認定吳某犯**罪,判處****八年,并處******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十年,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十四年,并處******50萬元。
楊照東律師、夏俊律師接受當事人家屬的委托后,多次會見當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細節和背景。同時,緊密結合會見和閱卷的情況,進行了及時的、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工作,為開庭辯護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反復研讀、深入研究、深耕細作,確定有效辯護思路
由于案情重大復雜,辯護律師多次閱讀卷宗,對全案材料反復研讀,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梳理,制作了大量的閱卷筆錄、分析表格,并針對案件開展討論和研究,在對案情和案卷材料全面把控之后,最終確定了有的放矢的事實之辯與法理之辯相結合的辯護策略。
一審判決中認定有關**罪的犯罪事實,其中有一筆是關于吳某與李某(同案,原交通局領導)共同**1000萬元的認定,辯護律師認為該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吳某不應當構成**罪。
辯護律師展開事實之辯:首先,吳某與李某沒有**的共同故意。李某想占有這1000萬是自己個人產生的想法,事先并沒有和吳某商量,二人無共謀,直到結算了工程款,李某才提出向吳某從支付的工程款中索要1000萬元好處費,此時吳某才知道他的想法。從李某索要1000萬的時間點來看,是在給吳某結算工程款之后提出的,之前二者并沒有合謀,因此辯護律師認為吳某不具備與李某**的共同故意。其次,在本案中,吳某與李某也沒有實施**的共同行為。這1000萬工程款如何操作結算都是李某去安排相關人員辦理,吳某從頭至尾沒有參與過。
辯護律師同時也提出法理之辯:首先,吳某向李某提出的結算工程款的數額是合理的,他要求支付的款項是自己應得的工程款,而非侵占國有資金。吳某提出結算工程款的請求,是作為施工方的正常請求,是一種民事上的要約行為,是合理并且有依據的,他的結算要求,甲方路橋公司也是認可的,這一切都是公開透明的操作,而非吳某私下套取、騙取工程款。其次,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吳某將結算的7000萬元工程款中的1000萬元作為好處費返還給他,有關這一行為的定性,一審判決明顯錯誤。辯護律師認為,李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索賄行為,而非**,由于吳某最后并沒有將這1000萬給他,那么李某的行為應當構成索賄未遂,吳某則不應當構成犯罪。
一審判決中關于行賄罪的事實,認定李某利用擔任項目部經理、路橋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吳某在撥付工程款、承攬工程方面提供幫助,吳某為感謝李某的幫助,數次送給李某現金100萬元、購物卡4萬元。辯護律師認為同樣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辯護律師針對事實和程序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吳某和李某均提出行受賄104萬的筆錄是在****的情況下形成的,一審**排除了監視居住期間形成的言詞證據,但其他階段形成的行受賄筆錄仍作為定案依據。但辯護律師認為這些證據存在著重復性自白問題、辦案機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每次訊問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問題、辦案人員詢問時間與筆錄反映出來的篇幅長短和時間長短不一致等問題。辯護人認為,由于程序上的不合法,證據的真實性令人懷疑,相關證據不具有可采性。因此,一審中僅憑行受賄雙方的口供來定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行賄款的來源和去向,更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據以定案的言辭證據又存在著明顯瑕疵。根據補強證據規則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
認真負責、持續關注、不懈溝通,復雜案件終有轉機
2016年8月,本案二審開庭之后,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河北省高院報請最高****,多次延長審理期限。在等待二審判決下達的兩年多時間里,兩位律師仍然用高度負責的態度,持續關注和溝通案件的進展。最終,辯護律師提出的有關本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觀點被二審**采納。二審**在裁定中指出,因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